投資者教育
防范非法證券期貨專欄
您的位置:首頁--投資者教育--防范非法證券期貨專欄防范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基礎知識問答
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時間:2022-05-26 瀏覽:2567次
1、什么是非法證券期貨活動?
答: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是指未經批準從事依法應由證券監管部門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或批準,應受法定監督的證券發行和經營證券期貨業務的活動。開展證券期貨業務,需要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取得相應業務資格。未取得相應業務資格而開展證券期貨業務的機構,是非法機構。
2、如何辨別正規機構和非法機構?
答:您可以通過以下網址查詢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息,或者向當地證監局核實相關機構和人員信息。
證監會網站(www.csrc.gov.cn)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www.sac.net.cn)
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www.cfachina.org)
3、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具體有哪些形式?
答:一是不法分子以證券投資為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詐騙群眾錢財;二是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部門批準等虛假信息,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三是非法中介機構以“投資咨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外國資本公司或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等名義,未經法定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
4、受到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侵害后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的查處和善后處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投資者受到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侵害后,為使不法分子及時得到查處,盡可能挽回損失,請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當地工商部門、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反映。投資者應妥善保管好合同、匯款單、銀行流水等憑證以及通話短信記錄、交易記錄等材料,提供給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便其查處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于2008年1月2日聯合印發的《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的救濟途徑作了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構成犯罪,被害人應當通過公安、司法機關行使追贓程序追償;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5、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由誰負責查處?
答:《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的規定,非法證券活動查處和善后處理工作按屬地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負責。非法證券活動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后,省級人民政府要負責做好本地區案件查處和處置善后工作。
6、有哪些欺騙投資者入坑的“小技巧”?
答:
1、“證券專家”免費診股?!疤丶s嘉賓”“投資分析師”“著名財經名人”等“證券專家”,吹噓、虛構歷史業績,免費診斷、送黑馬股等。
2、網絡媒體“股神”。通過QQ、微信、微博等點評大盤、推薦股票、授課教學,吸引投資者成為其會員,騙取會員費、學員費。
3、銷售薦股軟件及虛假宣傳。宣稱軟件能識別“主力”“莊家”資金流向,能準確提示股票買賣時機,吸引投資者的關注或試用。
4、謊稱私募基金有“內幕消息”。打著“私募基金”名義,聲稱有“內幕消息”和“資金支持”,虛構并展示“屢薦屢中”戰績,騙取投資者信任,收取投資者服務費或誘騙投資者進行投資合作分成。
5、代客理財承諾收益分成。以“承諾收益”“利潤分成”“坐莊操盤”等形式吸引投資者合作炒股,直接代替客戶操作,對賺錢的投資者要求收益分成,對虧損的投資者就一走了事。
6、假冒或仿冒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使用與合法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場專業機構近似的名稱蒙騙投資者,或者假借與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甚至直接假冒合法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名義進行詐騙。不法機構通常借用異地合法機構之名,利用投資者不方便進行現場核實以實施詐騙行為,提高詐騙成功的機會。
7、公司即將“境外上市”。承諾“年底保證上市”、“到期回購”,銷售原始股、可轉換股票的債券等,以高額回報吸引投資者。
8、代理境外證券期貨交易。以代理境外證券、期貨等交易為由,吸納客戶資金開立賬戶,進行虛擬交易,騙取客戶錢財。
9、“會員升級”“補款退賠”。不法分子推薦股票造成投資者虧損后,通過更換所謂更高級別的業務人員,蠱惑投資者購買更高價格的軟件,或者參加更高級別的會員組繳納更多的“會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