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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
來源:鄭州商品交易所 時間:2021-11-02 瀏覽:2376次
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
(2021 年 11 月 11 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屆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2021 年 11 月 22 日〔2021〕98 號公告發布,自 2021 年 11 月 26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保
障期貨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
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對期貨交
易行為進行監管,發現異常情況的,可以啟動異常交易行為
處理程序,對有關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或者客戶采取相應自
律監管措施。
第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客
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制止客戶
的異常交易行為,不得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
常交易。
第四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參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
法律、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接受交易所自律監管,
自覺規范交易行為??蛻魬斀邮芷谪浌緯T、境外經紀
機構對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
第二章 異常交易行為認定
第五條 期貨交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認定為
異常交易行為:(一)自成交行為,即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自買自賣
的行為;
(二)頻繁報撤單行為,即頻繁申報并撤銷定單的行為;
(三)大額報撤單行為,即多次申報并撤銷大額定單的
行為;
(四)程序化交易擾亂交易秩序行為,即采取程序化交
易方式下達交易指令,可能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
易秩序的行為;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交易所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客戶或者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合并計算后出
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即達到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
單等異常交易行為處理標準:
(一)單個交易日在某一合約自成交 5 次以上;
(二)單個交易日在某一合約撤銷定單次數 500 次以上;
或者當某個交易日某一合約出現漲(跌)停板后,當日在該
合約漲(跌)停板價位買(賣)單撤銷定單次數 100 次以上;
(三)單個交易日在某一合約撤銷定單次數 50 次以上
且每次撤銷定單量 800 手以上。
第七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內的客戶之間相互成交
視為自成交。
第八條 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
額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第九條 市價指令、套利指令產生的自成交、頻繁報撤
單、大額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附加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動撤銷(FAK)、立即全部成交
否則自動撤銷(FOK)指令屬性的交易指令產生的自成交、
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第十條 做市交易產生的頻繁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
易行為。
第十一條實施申報費收費的合約上產生的頻繁報撤單
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第十二條 客戶或者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單個交易日
在兩個以上合約因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達到異
常交易行為處理標準的,同一種異常交易行為按照發生一次
認定。
第三章 異常交易行為處理
第十三條 客戶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
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第一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于當日對客戶所
在期貨公司會員進行提示,要求其及時將交易所提示轉達客
戶,對客戶進行教育、引導、勸阻及制止;
(二)第二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將該客戶列入重
點監管名單;
(三)第三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于當日閉市后對該客戶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監管措施,限制開倉時間不少于
1 個月。
第十四條 當某個交易日某一合約出現漲(跌)停板后,
客戶當日在漲(跌)停板價位買(賣)單撤銷定單次數 100
次以上且撤銷定單手數合計 10000 手以上的,視為頻繁報撤
單情節嚴重的行為,交易所于當日閉市后對該客戶采取限制
開倉的自律監管措施,限制開倉時間不少于 1 個月。
第十五條 同一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發生在兩個以上期貨
公司會員的,交易所對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發
生次數最多的期貨公司會員進行提示。
第十六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參與交易,自成交、頻繁報
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
序進行處理:
(一)第一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對該非期貨公司
會員進行提示;
(二)第二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約見該非期貨公
司會員高級管理人員談話;
(三)第三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于當日閉市后對
該非期貨公司會員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監管措施,限制開倉
時間不少于 3 個月。
第十七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出現自成交、頻繁報
撤單和大額報撤單行為,達到異常交易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客戶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達交易指令,可
能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所可以采
取約見談話、限制開倉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客戶出現異常交易行為的,除按照本辦法規
定的程序處理外,交易所視情節輕重還可以采取要求提交書
面說明、書面警示、約見談話、限制出金、限期平倉、限制
開倉、強行平倉等自律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據《鄭州
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監督責任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密切關注
客戶的交易行為,積極防范客戶在交易中可能出現的異常交
易行為,引導客戶理性、合規參與交易。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發現客戶出現本辦法第五
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提醒、勸阻和
制止。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客戶采取自
律監管措施的,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及時通知
客戶,并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客戶交易行為。
客戶出現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交
易所視情節輕重,可以對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采取
提示、約見談話、發出監管警示函、發出監管意見函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責令其改正,并采取提示、約見談話、
發出監管警示函、發出監管意見函等自律監管措施;情節嚴
重的,依據《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
處理:
(一)未及時、準確地向客戶傳達、送達交易所有關自
律監管措施;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戶異常交易行為;
(三)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四)未按照交易所要求盡責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協助
調查或者存在拖延、隱瞞和故意遺漏等行為;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未盡到相關
義務,交易所已向同一期貨公司會員發出兩次監管警示函的,
第三次向該期貨公司會員發出監管意見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非期貨公司會員按
照客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交易包括以期貨合約和期
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次數、監管措施次數以一個自然年度為期間進行統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11 月 26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