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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管理辦法
來源:大連商品交易所 時間:2013-09-02 瀏覽:4537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確保期貨保證金存管安全和期貨交易的平穩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有關規定及交易所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根據審慎原則和市場發展需要指定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并按照本辦法規定,切實履行對存管銀行的審核、監督等工作要求。
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以及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及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并接受交易所自律監管。
第二章 資格申請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申請銀行)申請從事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
(二) 注冊資本達到100億元人民幣,總資產在15000億元人民幣以上,凈資產在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 分支機構在600個以上,且在期貨交易所所在地設有可以辦理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和資金結算相關業務的分支機構;
(四) 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資產負債比例等的規定;
(五)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六) 設有專門機構或部門負責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
(七) 具有健全的期貨保證金管理制度,制定與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術和通訊系統故障等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理預案;
(八) 具有開展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和配合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所需的設施和技術水平,最近3年高效穩定的異地資金劃撥系統,覆蓋全國范圍的行內實時匯劃系統,以及服務良好的全國集中式銀期轉賬系統;
(九) 交易所指定的期貨保證金存管分支機構中,取得期貨從業資格人員不得少于3名,其中交易所結算專柜人員在取得期貨從業資格同時應當具有5年以上銀行從業經驗;
(十) 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發生過重大事故及未收到過監管機構的重大行政處罰;
(十一) 無嚴重影響資信狀況的未決訴訟和未清償債務;
(十二) 結合交易所上市品種及會員、客戶特點,在促進期貨市場功能發揮、創新業務合作方面具有可行的期貨創新服務方案;
(十三) 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條件。
與交易所上市品種密切相關的政策性銀行,申請從事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的,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規定。
申請從事與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有關的保證金存管業務的銀行,具體條件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五條 申請銀行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預審材料:
(一) 《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申請表》、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及業務計劃書;
(二) 分支機構、營業網點以及開展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所需設施的情況說明;
(三) 期貨保證金存管制度、內部管理制度以及相關的應急處理預案;
(四) 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部門的崗位設置和職責規定,以及部門負責人和業務人員名單、履歷;
(五) 遵守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有關規定的承諾書;
(六) 最新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 《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 最近3年的審計報告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九) 企業法人的授權書及經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
(十)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申請銀行通過交易所資格預審后,應當完成開展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相關籌備工作,包括系統準備、制定并實施期貨創新服務方案、交易所指定的期貨保證金存管分支機構籌建等,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由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出具的申請銀行通過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相關數據報送測試的書面證明材料;
(二) 與期貨公司(或其他期貨市場參與者)進行全國集中式銀期轉賬系統測試情況;
(三) 交易所指定的期貨保證金存管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設立情況說明,包括: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設施、崗位設置和職責規定,以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業務人員名單、履歷;
(四) 期貨創新服務方案及實施情況說明;
(五)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交易所批準的存管銀行,應當于交易所批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八條 存管銀行在開展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前,應當與交易所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業務要求
第九條 存管銀行應當為從事其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客戶提供安全、準確、及時地期貨保證金存管、劃轉服務。
第十條 交易所指定的期貨保證金存管分支機構應當設置在交易所指定的距離范圍內,分支機構內應當設置交易所結算專柜。
第十一條 存管銀行應當根據交易所交易和結算時間的變化,相應調整業務辦理時間,以滿足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需要。
第十二條 交易所與會員之間期貨業務資金往來通過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和會員專用資金賬戶辦理。
存管銀行應當根據交易所申請,為交易所辦理開立、變更、注銷專用結算賬戶業務。
存管銀行應當根據交易所簽發的通知書,為交易所會員辦理開立、變更、注銷專用資金賬戶業務。
第十三條 存管銀行應當按照與交易所協商確定的存款利率向交易所支付專用結算賬戶利息。
第十四條 存管銀行應當依法拒絕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對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內資金的凍結、扣劃,確保交易所存放的期貨保證金安全。
第十五條 如有其他單位擬對會員專用資金賬戶采取凍結等影響保證金存管業務的措施時,存管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交易所。
第十六條 存管銀行不得協助期貨公司在保證金賬戶上設定擔保。
第十七條 存管銀行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資金的流動性風險;未經交易所書面同意,不得限制交易所會員出入金;為測試保證金存款的安全性,交易所可以隨時對存管銀行的保證金進行跨行調撥。
第十八條 存管銀行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的有關規定,通過轉賬方式辦理期貨保證金存取業務,對期貨保證金實行封閉運行。
第十九條 存管銀行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收款業務:
當有款項劃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時,存管銀行應當在資金到賬后立即記入交易所賬戶,并實時通知交易所。
第二十條 存管銀行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劃款業務:
(一) 存管銀行應當按照交易所提供的票據或指令辦理劃款業務;
(二) 對于本行系統內賬戶的資金劃撥,存管銀行應當保證在收到交易所劃款票據或指令后實時將資金匯劃至交易所指定的資金賬戶;
(三) 對于跨行的資金劃撥,存管銀行應當保證在收到交易所劃款票據或指令后及時劃出款項。
第二十一條 存管銀行應當按以下規定與交易所進行賬務核對:
(一) 每日期貨結算終了后進行對賬,并根據交易所的需要及時對賬;
(二) 在存管銀行營業時間內,交易所可以隨時查詢專用結算賬戶余額及變動情況,存管銀行應當實時回送查詢結果;
(三) 存管銀行應當將交易所進賬單、收付款明細清單等業務憑證在業務發生后當日送到交易所;
(四) 存管銀行應當按交易所的要求及時提供專用結算賬戶對賬單。
第二十二條 存管銀行應當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會員專用資金賬戶的余額及變動情況,實時回送查詢結果。
第二十三條 存管銀行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有關規定,通過網絡專線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監控中心報送在該行開設的全部期貨保證金賬戶前一交易日的賬戶余額、變動明細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存管銀行應當保證交易所對專用結算賬戶資金的及時、準確、安全調度,并應當對期貨保證金動態作研究分析,做好相應資金頭寸的管理和調度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存管銀行應當保證交易所指定營業網點的業務穩定和人員穩定,定期組織業務人員培訓,積極參加交易所組織的培訓,保證業務人員熟練掌握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流程及交易所關于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規則、要求。
第四章 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存管銀行應當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電子出入金系統銀行接口規范》完成電子出入金系統的開發建設,系統上線須通過交易所的功能測試、性能測試和穩定性測試,并提供測試通過報告。
第二十七條 存管銀行應當使用不同運營商的專線分別接入交易所主、備數據中心,同時需申請單獨的專線接入交易所測試中心,數據鏈路帶寬均不低于2Mbps。電子出入金系統的主機、網絡等設備應當具有熱備份能力。
第二十八條 交易所與存管銀行之間的數據交換應當采用國家密碼管理委員會認證的數字證書進行加密和簽名,雙方均承認信息是真實有效且不可否認的。存管銀行應當對電子出入金系統的密鑰嚴格管理,定期更新,不得泄露。
第二十九條 存管銀行應當將電子出入金系統納入技術系統的統一運維管理流程,對電子出入金系統、網絡鏈路和軟硬件平臺進行實時監控和預警,發現問題應當參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電子出入金系統應急處理預案》,及時與交易所溝通協調。
第三十條 存管銀行電子出入金系統的安全管理和數據管理應該滿足行業相關規定,對期貨結算業務產生的電子數據實行日常備份,并定期進行備份數據的可恢復性檢查,作為重要憑證永久保存。
第三十一條 存管銀行電子出入金系統進行變更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交易所,以便及時協調配合。存管銀行應當積極配合參與交易所組織的應急演練和聯合測試。
第三十二條 存管銀行應當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電子出入金系統應急處理預案》要求做好應急準備,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工作,設立7*24小時的技術應急聯系人,應急聯系人信息發生變更應當及時向交易所進行報備。
第五章 應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存管銀行應當建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應急預案,做到職責明確、措施到位、反應快速、處置及時。
第三十四條 交易所或存管銀行任何一方發生可能影響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業務操作失誤或技術系統故障時,發現方應當立即通知對方,共同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五條 存管銀行發現電子出入金系統發生故障的,應當立即通知交易所,并積極配合對各自系統進行檢查,以確定原因、排除故障、明確責任。如有必要,可以立即啟動應急措施。
第三十六條 存管銀行在其發生影響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運行穩定和安全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盡快恢復正常運行,并將相關情況報告交易所和監控中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存管銀行保證金存管部門崗位設置、職責規定、部門負責人、業務聯系人等發生變更時,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交易所和監控中心。
第三十八條 存管銀行實施系統升級改造或實施其他可能影響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措施前,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交易所、監控中心和交易所相關會員,做好信息披露和系統測試工作,并制定針對性應急預案。
第三十九條 存管銀行在出現影響該行資信狀況的重大業務風險或損失時,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和監控中心報告,并提交該業務風險或損失對該行保證金存管業務的影響分析及應對措施。
第四十條 存管銀行應當在每一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向交易所和監控中心提交其上年度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總結報告??偨Y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該存管銀行上年度保證金存管業務經營情況、服務情況、技術運行情況、風險管理情況、操作失誤及技術故障情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期貨市場自律規則執行情況等。
第四十一條 交易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存管銀行資格進行年度檢查,或根據需要進行不定期檢查,存管銀行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交易所對存管銀行的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進行年度考評,綜合考核其開展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安全性、準確性、時效性和流動性??己藘热萆婕按婀茔y行資格條件、系統運維、人員配置、業務運營、風險控制和期貨創新服務等方面??荚u方式為存管銀行自查、交易所會員評分和日常運營情況等相結合。
第四十三條 交易所在安排各存管銀行的保證金存管業務量以及進行風險評估和管理時,參考考評結果。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存管銀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新增會員的存管業務等措施:
(一) 出現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所列情形,存管銀行未按照要求履行相關義務的;
(二) 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情況時,存管銀行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影響期貨市場穩健運行,損害交易所會員、客戶合法權益的;
(三) 未能按照監控中心相關要求報送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業務數據的;
(四) 違反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協議或者交易所業務規則的;
(五) 存管銀行發生可能影響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操作失誤或技術系統故障時,未立即通知交易所的,或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的;
(六) 不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于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資產負債比例等指標要求的;
(七) 不配合交易所對存管銀行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進行檢查,不按要求提交上年度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總結報告或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的;
(八) 無故拖延或限制會員資金調撥的;
(九) 交易所會員普遍反映存管銀行服務質量不高,銀期轉賬系統不穩定的;
(十) 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存管銀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暫停其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
?。ㄒ唬┪茨懿扇∮行Т胧?,導致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內的資金被凍結或扣劃的;
?。ǘ┻`反規定,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上設定擔保的;
?。ㄈ┳罱粋€會計年度發生虧損的;
?。ㄋ模┙灰姿J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六條 對于暫停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存管銀行,交易所認為其整改后重新具備正常開展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能力的,可以恢復其業務資格。
第四十七條 存管銀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存管銀行資格:
(一) 申請終止其存管銀行資格的;
(二) 被依法撤銷、解散或宣告破產的;
(三) 被收購或兼并且喪失法人地位的;
(四) 不再滿足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條件的;
(五) 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發生虧損的;
(六) 最近一個年度考評結果不合格的;
(七) 向交易所提供虛假材料信息的;
(八) 交易所認為該存管銀行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九) 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八條 交易所決定取消存管銀行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時,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該存管銀行發出通知,報告中國證監會,并在交易所網站上公告。
存管銀行資格取消不影響其與交易所已經存在的法律關系,交易所有權依法與該存管銀行了結相關業務關系。
第四十九條 被交易所取消存管銀行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取消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對在與交易所進行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過程中,存管銀行接觸到的與交易所有關的任何非公開信息,除依法向有權機關披露外,存管銀行均應嚴守秘密,保證其及其相關業務人員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展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的存管銀行,無需重新申請資格,但應當遵守本辦法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4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