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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連所交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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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辦法

              來源:大連商品交易所    時間:2013-10-21    瀏覽:4254次

               ?。ǜ鶕?a style="color: rgb(51, 51, 51); padding: 0px; margin: 0px;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none;">2018年3月27日《關于鐵礦石期貨引入境外交易者相關規則發布的通知》

               ?。ù笊趟l〔2018〕111號)修訂,除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實施時間另行通知外,修訂部分自2018年3月27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交割行為,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保稅交割是指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期貨合約所載商品作為交割標的物進行期貨交割的過程。

                第三條 保稅交割倉庫是指經交易所審定注冊的,具有保稅功能,為期貨合約履行保稅交割的指定交割地點。

                第四條 保稅標準倉單是指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指定保稅交割倉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為保稅商品提交注冊申請后,經交易所注冊的符合期貨合約規定質量標準的實物提貨憑證。

                第五條 實行保稅交割的品種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其實物交割可用保稅標準倉單或完稅標準倉單。

                第六條 交易所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按照本實施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境外經紀機構、客戶、指定質量檢驗機構、保稅交割倉庫等期貨市場參與者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線型低密度聚乙烯的保稅交割

                第一節 保稅標準倉單的生成

                第七條 保稅標準倉單的生成流程按照交易所標準倉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保稅交割倉庫申請注冊的標準倉單應當明確對應貨物為保稅狀態或完稅狀態,并對不同狀態的貨物分別管理。

                第二節  保稅標準倉單的流通

                第九條 保稅標準倉單可用于一次性交割和期轉現交割。

                第十條 經交易所批準,保稅標準倉單可以作為保證金使用。

                保稅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的,交易所以申請日前一交易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結算價扣除稅費后的價格為基準計算價值。

                保稅倉單作為保證金的基準價格=[(申請日前一交易日該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相關費用)/(1+進口增值稅稅率)-消費稅]/(1+進口關稅稅率);

                除本條前三款規定外,保稅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使用的其他具體流程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標準倉單相關規定辦理。

                本條第三款所指的“相關費用”包括商品進口報關、報檢及代理服務等費用,由交易所另行發布;公式適用于消費稅從量計征,關稅從價計征的期貨品種,其他品種保稅倉單作為保證金的基準價格計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三節  保稅標準倉單期貨轉現貨

                第十一條 保稅標準倉單期貨轉現貨(以下簡稱保稅期轉現)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交易雙方協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按照交易所規定的價格了結各自持有的期貨持倉,同時進行數量相當的貨款和實物交換。

                保稅期轉現只允許保稅標準倉單期轉現。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保稅期轉現申請,交易所在申請的當日內予以審批。

                批準日11:30前,賣方會員應將相應數量的保稅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買方會員應將按照協議價格計算的全額交割貨款(包括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保稅升貼水)劃入交易所帳戶。

                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保稅升貼水=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1+進口增值稅稅率)/(1+進口關稅稅率)

                第十三條 保稅期轉現的保稅標準倉單交收和貨款支付由交易所負責辦理,手續費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和《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等相關規定收取。

                第十四條 保稅期轉現批準日結算時,交易所將交易雙方的相應持倉按照協議價進行結算處理,產生的盈虧計入當日平倉盈虧。

                第十五條 保稅期轉現批準日閉市后,交易所將賣方會員提交的標準倉單交付買方會員,并向買方開具報關所需的保稅交割結算單,保稅交割結算單包括倉庫名稱、實際數量以及保稅期轉現交割結算價等內容,將保稅期轉現交割貨款的80%付給賣方會員,余款在賣方會員提交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后結清。

                保稅期轉現交割結算價=[(保稅期轉現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約結算價-相關費用)/(1+進口增值稅稅率)-消費稅]/(1+進口關稅稅率)。

                本條第二款所指的“相關費用”包括商品進口報關、報檢及代理服務等費用,由交易所另行發布;公式適用于消費稅從量計征,關稅從價計征的期貨品種,其他品種的保稅期轉現交割結算價計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保稅期轉現交割結算價作為海關征收進口關稅及進口增值稅的計價基準。

                第十六條 保稅期轉現申請的批準日后7個交易日內,賣方會員應向買方會員提交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十七條 保稅期轉現的持倉從當日持倉量中扣除,交易結果不計入當日結算價和成交量。每個交易日結束后,交易所將當日執行的保稅期轉現有關信息予以公布。

                第四節 保稅交割結算

                第十八條 保稅交割結算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第五章規定的交割流程進行,并以交割結算價及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作為交割貨款的計算依據。

                第十九條 配對結果確定后,買方會員應當在配對日后1個交易日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事項,包括購貨單位名稱、地址、納稅人登記號、金額等信息通知賣方會員。

                交易所向賣方開具報關所需的保稅交割結算單,保稅交割結算單包括倉庫名稱、實際數量以及保稅交割結算價等內容。

                賣方應以保稅交割結算單上注明的保稅交割結算價作為成交價格向海關申報,及時完成報關手續,并在最后交割日后7個交易日內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買方。

                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結算價-相關費用)/(1+進口增值稅稅率)-消費稅]/(1+進口關稅稅率)。

                本條第四款所指的“相關費用”包括商品進口報關、報檢及代理服務等費用,由交易所另行發布;公式適用于消費稅從量計征,關稅從價計征的期貨品種,其他品種的保稅交割結算價計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遇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交易所可對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進行調整,并及時公布。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公布該合約保稅交割結算價。

                第五節 保稅標準倉單的注銷

                第二十二條 保稅標準倉單注銷是指保稅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向交易所申請提貨(出關、出境)或轉為一般現貨提單,并辦理保稅標準倉單退出流通手續的過程。

                第二十三條 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注銷保稅標準倉單,應當通過會員辦理。

                第二十四條 貨主提貨時,應當向保稅交割倉庫提供提貨人身份證、貨主授權委托書,同時與保稅交割倉庫結清自保稅標準倉單注銷日次日至提貨日的有關費用。

                保稅交割倉庫應當向貨主開具保稅倉單清單。

                第二十五條 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需要對保稅商品辦理報關進口的,按照海關的相關規定辦理。報關商品與數量應當與所持有的保稅交割結算單、保稅倉單清單保持一致。

                第三章 鐵礦石的保稅交割

                第一節 保稅標準倉單的生成

                第二十六條 保稅標準倉單的生成流程按照交易所標準倉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保稅交割倉庫申請注冊的標準倉單應當明確對應貨物為保稅狀態或完稅狀態,并對不同狀態的貨物分別管理。

                保稅交割倉庫申請注冊保稅標準倉單時,應當填報質量升貼水信息。

                第二節 保稅標準倉單的流通

                第二十八條 鐵礦石保稅標準倉單可用于期轉現交割、一次性交割、交易及轉讓。

                第二十九條 鐵礦石保稅標準倉單的期轉現交割和一次性交割,除本章第三節、第四節規定外,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標準倉單有關規定辦理。

                保稅標準倉單交易的具體流程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保稅標準倉單轉讓應當在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并由交易所辦理貨款收付業務。貨款收付業務按以下規定執行:

               ?。ㄒ唬┙灰纂p方應當通過會員向交易所提交轉讓申請,轉讓申請中應當包含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應當在提交轉讓申請當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約漲跌停板價格扣除稅費的范圍內,不含保稅升貼水;賣方會員在提交轉讓申請時,還應當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稅普通發票;

               ?。ǘ┊斎臻]市前提交轉讓申請的,貨款收付和倉單過戶于當日處理;閉市后提交轉讓申請的,貨款收付和倉單過戶于下一交易日處理;

               ?。ㄈ┨幚砣债斎臻]市前,買方會員應當將全額轉讓貨款劃入交易所的專用結算賬戶,賣方會員應當將相應數量的保稅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轉讓貨款按如下公式計算:

                轉讓貨款=(轉讓價格+保稅升貼水)×轉讓手數×交易單位;

                其中,保稅升貼水=(質量升貼水+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1+進口增值稅稅率)/(1+進口關稅稅率);

               ?。ㄋ模┨幚砣债斎臻]市時,賣方會員未能如數交付保稅標準倉單,買方會員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視為放棄保稅標準倉單轉讓申請;

               ?。ㄎ澹┨幚砣债斎臻]市后,交易所將保稅標準倉單交付買方會員,將轉讓貨款付給賣方會員,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完成倉單過戶和貨款劃轉后,為賣方開具《保稅交割結算單》(稅務專用、記賬專用),為買方開具《保稅交割結算單》(記賬專用),作為客戶申報納稅的憑據?!侗6惤桓罱Y算單》中除了價格信息外,還包括倉庫名稱、實際數量、交割時間、交割方式、保稅升貼水信息等內容,交割方式中應當標注“轉讓”。

                第三節 保稅期轉現

                第三十二條 保稅期轉現的保稅標準倉單交收和貨款支付由交易所負責辦理,手續費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和《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等相關規定收取。

                第三十三條 保稅期轉現批準日結算時,交易所按照申請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約結算價對買賣雙方的相應持倉進行平倉,結算盈虧;按照保稅期轉現交割結算價及保稅升貼水劃轉貨款。每個交易日結束后,交易所將當日執行的保稅期轉現有關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 保稅期轉現批準日閉市前,賣方會員應當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稅普通發票;期轉現批準日后7個交易日閉市前,賣方會員未提交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交易所當日閉市后對賣方會員按貨款的5%預扣相應的款項,并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相關規定從中收取滯納金或予以罰沒。

                保稅期轉現批準日閉市后,交易所將保稅期轉現貨款付給賣方會員。

                保稅期轉現貨款=(保稅期轉現交割結算價+保稅升貼水)×申請期轉現保稅倉單數量×交易單位;

                其中,保稅期轉現交割結算價=[(申請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約結算價-相關費用)/(1+進口增值稅稅率)-消費稅]/(1+進口關稅稅率);

                保稅升貼水=(質量升貼水+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1+進口增值稅稅率)/(1+進口關稅稅率);

                本條第四款所指的“相關費用”包括商品進口報關、報檢及代理服務等費用,由交易所另行發布;公式適用于消費稅從量計征,關稅從價計征的期貨品種,其他品種的保稅交割結算價計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保稅期轉現批準日閉市后,交易所將賣方會員提交的標準倉單交付買方會員,為賣方開具《保稅交割結算單》(稅務專用、記賬專用),為買方開具《保稅交割結算單》(記賬專用)?!侗6惤桓罱Y算單》中除了價格信息外,還包括倉庫名稱、實際數量、交割時間、交割方式、保稅升貼水信息等內容,交割方式中應當標注“期轉現”。

                第四節 保稅標準倉單一次性交割

                第三十六條 最后交易日后第一個交易日閉市前,賣方會員應當將與其交割月份合約持倉相對應的全部標準倉單(含保稅標準倉單)交到交易所;最后交易日后第一個交易日閉市后,交易所公布各交割倉庫交割品種與標準倉單(含保稅標準倉單)數量信息。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個交易日閉市前,買方可以根據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提出交割意向申報。最后交易日后第二個交易日閉市后,交易所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交割細則》第四十九條對標準倉單(含保稅標準倉單)和買方客戶進行配對。

                最后交割日閉市前,買方會員應當補齊與其交割月份合約持倉相對應的差額貨款。賣方會員應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稅普通發票。

                保稅標準倉單貨款=(保稅交割結算價+保稅升貼水)×保稅標準倉單數量×交易單位;

                其中,保稅交割結算價=[(交割結算價-相關費用)/(1+進口增值稅稅率)-消費稅]/(1+進口關稅稅率);

                保稅升貼水=(質量升貼水+非基準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1+進口增值稅稅率)/(1+進口關稅稅率);

                保稅交割結算價由交易所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公布。

                本條第五款所指的“相關費用”包括商品進口報關、報檢及代理服務等費用,由交易所另行發布;公式適用于消費稅從量計征,關稅從價計征的期貨品種,其他品種的保稅交割結算價計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最后交割日閉市后,交易所將賣方會員提交的保稅標準倉單交付買方會員,將保稅標準倉單貨款付給賣方會員,并給賣方開具《保稅交割結算單》(稅務專用、記賬專用),給買方開具《保稅交割結算單》(記賬專用)?!侗6惤桓罱Y算單》中除了價格信息外,還應當包括倉庫名稱、實際數量、交割時間、交割方式、保稅升貼水信息等內容,交割方式中應當標注“一次性交割”。

                最后交割日后7個交易日閉市前,賣方會員未提交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交易所當日閉市后對賣方會員按貨款的5%預扣相應的款項,并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相關規定從中收取滯納金或予以罰沒。

                第三十八條 遇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交易所可以對保稅交割結算價的計算公式進行調整,并及時公布。

                第五節 鐵礦石保稅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使用與所外質押

                第三十九條 經交易所批準,保稅標準倉單可以作為保證金使用。

                保稅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的,交易所以申請日前一交易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結算價扣除稅費后的價格為基準計算價值。

                保稅倉單作為保證金的基準價格=[(申請日前一交易日該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相關費用)/(1+進口增值稅稅率)-消費稅]/(1+進口關稅稅率);

                除本條前三款規定外,保稅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使用的其他具體流程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標準倉單相關規定辦理。

                本條第三款所指的“相關費用”包括商品進口報關、報檢及代理服務等費用,由交易所另行發布;公式適用于消費稅從量計征,關稅從價計征的期貨品種,其他品種保稅倉單作為保證金的基準價格計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保稅標準倉單所外質押具體流程按照當地海關鐵礦石保稅交割業務監管辦法和交易所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節 保稅標準倉單的注銷

                第四十一條 保稅標準倉單的注銷業務流程和基本要求,除本節規定外,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辦理。

                第四十二條 保稅標準倉單持有人需要對保稅商品辦理報關進口或轉運出境的,辦理保稅標準倉單注銷手續時,應當向交易所說明,然后按照當地海關的相關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或轉運出境手續。

                貨主辦理提貨手續后,保稅交割倉庫向貨主開具保稅標準倉單清單,交易所憑保稅標準倉單清單向貨主開具《保稅交割結算單》(報關專用),同時將《保稅交割結算單》相關信息通過電子倉單系統發送給相應海關。信息一經發送,即視為送達。

                貨主應當在《保稅交割結算單》(報關專用)開具日10個工作日(含)內,持《保稅交割結算單》(報關專用)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報關商品、數量、價格等基本信息應當與其所持有的《保稅交割結算單》、保稅標準倉單清單保持一致。

                注銷的保稅標準倉單是由交易等非期貨交割方式而取得的,交易所不為其開具《保稅交割結算單》(報關專用)。

                第四十三條 貨主辦理報關進口時,按照保稅交割結算單(報關專用)上標明的交割結算價,加保稅升貼水向海關申報,供海關審定鐵礦石完稅價格,并按照海關相關規定繳納稅款。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屬于交易所。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未做明確規定的,按照交易所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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