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教育
大連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
來源:鄭州商品交易所 時間:2021-11-02 瀏覽:2396次
大連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正常秩序,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對期貨交易行為進行自律管理,發現交易行為異常的,可以啟動異常交易行為處理程序,對相關會員、境外特殊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或者客戶采取相應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報告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不得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第四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客戶參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自覺規范交易行為??蛻魬斀邮芷谪浌緯T、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對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
第二章 異常交易行為認定
第五條 期貨交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
(一)自成交行為,即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自買自賣的行為,或者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內發生的互為對手方交易的行為;
(二)頻繁報撤單行為,即頻繁申報并撤銷申報的行為;
(三)大額報撤單行為,即多次大額申報并撤銷申報的行為;
(四)程序化交易擾亂交易秩序行為,即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達交易指令,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行為;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即達到交易所自成交、頻繁報撤單或者大額報撤單異常交易行為處理標準:
(一)單個交易日在某一合約上的自成交次數達到5次以上的;
(二)單個交易日在某一合約上的撤單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三)單個交易日在某一合約上的撤單次數達到50次以上,且單筆撤單的撤單量達到合約最大下單手數的80%以上的。
第七條 交易所的市價指令、止損(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則自動撤銷(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動撤銷(FAK)屬性的指令產生的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實施申報費的合約上產生的頻繁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做市交易產生的頻繁報撤單行為不構成異常交易行為。
第八條 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單個交易日在兩個以上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上因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同一種異常交易行為按照發生一次認定。
交易所對期貨、期權合約上的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分別統計和處理。
第九條 交易所對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等異常交易行為合并計算,其處理標準與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相同。
第十條 對于未達到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處理標準或者未被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的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若構成其他違規行為的,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異常交易行為處理
第十一條 出現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采取下列自律管理措施:
(一)電話提示;
(二)要求報告情況;
(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
(四)向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通報;
(五)約見談話;
(六)限制開倉;
(七)根據交易所業務規則可以采取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被采取限制開倉自律管理措施的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交易所將向市場公布。
出現異常交易行為并涉嫌違規的,交易所同時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交易所提請中國證監會進行立案調查。
第十二條 客戶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第一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于當日對客戶所在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進行提示,要求其及時將交易所提示轉達客戶,對客戶進行教育、引導、勸阻及制止;
(二)第二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將該客戶列入重點監管名單,同時向客戶所在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通報;
(三)第三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于當日閉市后對該客戶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開倉的時間為1個月。
第十三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第一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對該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的指定聯系人進行提示;
(二)第二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對該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約見談話;
(三)第三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對該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開倉的時間為3個月。
第十四條 完全由客戶構成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出現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包含非期貨公司會員或者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組出現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交易所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客戶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發生在兩個以上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的,交易所根據異常交易行為的類別,分別選擇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行為發生次數最多的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進行提示。
第四章 監督責任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密切關注客戶的交易行為,積極防范客戶在交易中可能出現的異常交易行為,引導客戶理性、合規參與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發現客戶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提醒、勸阻和制止,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第十七條 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采用程序化方式交易的,應當在程序化交易前向交易所進行報備。
交易所發現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可能存在程序化交易的,可以要求其進行報備,有關要求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十八條 交易所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客戶采取有關自律管理措施的,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相關客戶,保留有關證據,并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客戶交易行為。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責令其整改,采取電話提示、約見談話、發出監管警示函、發出監管意見函等自律管理措施:
(一)未及時、準確地向客戶傳達、送達交易所有關自律管理措施;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戶異常交易行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盡責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協助調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隱瞞和遺漏等行為;
(四)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未盡到相關義務,交易所已向同一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發出兩次監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將對該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發出監管意見函。
涉嫌違規的,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交易包括以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異常交易次數、自律管理措施次數以一個自然年度為期間進行統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申報費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