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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規則(試行)
來源:中期協 時間:2014-12-05 瀏覽:49934次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推進和規范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開展,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期貨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非公開募集資金或者接受財產委托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并擔任資產管理人,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為資產委托人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期貨公司及子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包括為單一客戶辦理資產管理業務和為特定多個客戶辦理資產管理業務。
第四條 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正常市場秩序,恪守職責,履行謹慎勤勉的義務,保護資產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資產委托人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
第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協會的自律規則,對期貨公司及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的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
第六條 協會對期貨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并與相關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建立監管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七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向協會履行登記手續。
第八條 期貨公司申請登記期貨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登記時期貨公司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二)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最近一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不低于C類C級;
(四)近1年期貨公司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被采取監管措施或自律處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五)取得期貨或證券、基金等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得少于5人,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最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被采取監管措施或自律處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具有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所需要的基礎設施和運營能力;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八)中國證監會或協會根據審慎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向協會提交以下登記材料:
(一)資產管理業務登記申報表;
(二)期貨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出具);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期貨公司最近6個月《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SR-1表)》;
(五)期貨公司最近1年的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六)擬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七)有關經營場地和設施的情況說明;
(八)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期貨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期貨公司進行登記時,除應提交第九條第(一)項、第(三)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期貨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設立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出具)。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應當于工商登記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以下登記材料:
(一)自律承諾書;
(二)資產管理子公司信息登記表;
(三)公司章程;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與其專門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不得同時經營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三條 協會對期貨公司及子公司登記材料的完備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
登記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期貨公司或資產管理子公司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登記材料完備并符合規定的,協會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補正時間不計算在內)。
期貨公司不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條件,或者登記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協會不予登記。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負責人、投資經理等工作人員應當報協會備案。
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負責人、投資經理等工作人員,應當報協會備案。
子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活動的工作人員參照適用期貨從業人員管理的有關規定。
上述人員發生變更的,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于變更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備案。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設立資產管理計劃應當至少指定一名投資經理。投資經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取得期貨或證券、基金等從業資格;
(二)具有3年以上期貨從業或其他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及職業操守,且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和自律處分;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業務規范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 募集資金,設立資產管理計劃,辦理計劃份額的銷售和登記事宜;
(二) 辦理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手續;
(三) 對所管理的不同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四) 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確定資產管理計劃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客戶分配收益;
(五) 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向客戶提供資產管理計劃有關信息;
(六) 以資產管理人名義,代表資產委托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七) 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規定以及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資產管理計劃,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明確相關各方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管理計劃基本情況、當事人權利義務、募集銷售、風險級別及適用人群、投資范圍及投資策略、投資經理、收益分配、承擔的費用、信息披露內容和方式、計劃份額認購贖回或者轉讓的程序和方式、估值和會計核算、風險揭示、合同變更或終止的事由及程序等內容。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使用的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資產管理合同文本應當包括協會制定的合同必備條款。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委托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單只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資產管理計劃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和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機構在推介、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時,應當向客戶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的交易結構、杠桿水平、資金投向、費用安排、收益分配、投資風險、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其他重要信息,不得明示或暗示剛性兌付。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根據資產管理計劃的特點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相應的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以及其他合理費用費率,也可以約定提取適當的業績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運作。投資范圍包括:
(一)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產品;
(二)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自有資產、不同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應當相互獨立,單獨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為資產管理計劃開立專門用于投資管理的證券賬戶、期貨賬戶和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以辦理相關業務的登記、結算事宜。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將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交由具有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或私募基金綜合托管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托管。
為單一客戶辦理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應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保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提示托管機構可以通過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以下簡稱監控中心)投資者查詢服務系統查詢資產管理計劃的期貨交易結算結果。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確保每只資產管理計劃與所投資產相對應,資金來源與項目投資相對應,確保投資資產逐項清晰明確,并定期向客戶充分披露投資組合情況。
第二十七條 聘用第三方機構為資產管理計劃提供投資策略、資產配置、研究咨詢和投資建議等專業服務的,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建立第三方機構管理制度,對第三方機構的資質條件、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盡職調查,以書面形式明確第三方機構的權利義務。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對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專業服務行為進行合規監控和風險監測,發現第三方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協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根據資產管理計劃的估值和流動性等因素,審慎確定申購贖回開放期。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對客戶參與、退出資產管理計劃的時間、次數、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開放后,持有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第二十九條 客戶可以按照規定通過證券期貨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柜臺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或協議轉讓等方式,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后,持有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如實向客戶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資產管理計劃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確??蛻艨梢园凑召Y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合理性以及成本效益原則,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效控制各類業務風險,切實防范內幕交易和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設立相關部門,指定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合規負責人,配備必要的專業人員,為資產管理業務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工作提供充分保障。
期貨公司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為子公司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稽核審計、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技術和運營服務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綜合考慮自身人員配備、投資研究能力、客戶服務水平、技術系統建設、風險管理能力、內部監控水平等因素,穩健審慎地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客戶適當性、投資決策、公平交易、會計核算、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投訴處理等管理制度,制定業務操作流程和崗位手冊,覆蓋資產管理業務的產品設計、宣傳推介、研究、投資、交易、清算、會計核算、信息披露、信息技術、客戶服務等各個環節。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建立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機構的遴選機制,關注銷售機構的資質條件、內部控制、營銷人員、技術設施以及誠信狀況,審慎選擇銷售機構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客戶適當性制度,對客戶和資產管理計劃進行分級分類,根據客戶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銷售適當的資產管理計劃,提供適當的資產管理服務。銷售適當性最終責任由期貨公司或子公司和銷售機構在銷售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決策管理體系,加強對交易執行環節的控制,保證其管理的不同投資組合在投資研究、投資決策、交易執行等各環節得到公平對待。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異常交易日常監控與報告制度,對同一投資組合的同向與反向交易、不同投資組合的同向與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時間、交易價格、交易數量、交易理由等)進行監控,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協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將其管理的委托財產投資于本公司及與本公司有關聯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的關聯方自有資金參與其設立的單只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合計超過該資產管理計劃總份額50%的,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對上述資產賬戶進行監控。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的自有資金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參與本公司設立的單只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計劃總份額的50%。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的關聯方認購其設立的分級資產管理計劃劣后級,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對相關資產賬戶進行監控,并及時向協會報告。
第四十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隔離墻制度,資產管理業務在人員、業務、場地等方面獨立于其他業務部門或期貨公司其他子公司。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同一人不得兼任資產管理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部門負責人;同一投資經理不得同時辦理資產管理業務和其他業務。
第四十一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建立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產管理計劃資產,關注流動性風險,并結合市場狀況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明確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建立健全考核及問責機制。
對于可能存在流動性風險的資產管理計劃,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及時制定風險處置預案,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客戶充分披露有關信息,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合規培訓和職業操守培訓,規范員工行為,強化內部監督制約。
資產管理業務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和問責機制,防止片面追求項目數量及管理規模而忽視風險的短期激勵行為。對于資產管理計劃運作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或玩忽職守行為,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協會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日常風險監測、監控機制,對資產管理賬戶日常交易情況進行風險識別、監測,嚴格執行風險控制措施,出現重大風險事件的,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協會報告。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為資產管理計劃建立獨立完整的賬戶、核算、報告、審計和檔案管理制度,實現資產管理計劃設立、銷售、運作、終止全過程的重要信息留痕,妥善保存備查。
第四十六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合規部門應當對資產管理業務和制度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相關行業協會自律規則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并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協會報告。
第四十七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危機處理制度,對危機處理的原則、危機處理的組織結構與職責以及各種危機處理方案等作出明確規定并有效實施。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規定向監控中心報送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的數據信息。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報送非期貨類投資賬戶的盈虧、凈值等數據信息。
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于每月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編制并向協會報送資產管理業務月度報表。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編制資產管理業務季度報告,向協會報告資產管理計劃運行信息、風險信息、違規信息等。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向協會報告資產管理計劃運行信息、風險信息、違規信息等。
第五十條 發生對資產管理計劃有重大影響事件的,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第五十一條 協會對期貨公司或子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期貨公司或子公司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條 期貨公司或子公司違反本規則及其他法律法規或自律規則的,協會要求限期整改,并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書面警示、約見高管談話、訓誡、公開譴責、暫停業務、撤銷登記、暫停會員部分權利、暫?;蛉∠麜T資格等自律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訓誡、公開譴責、暫停從業資格、撤銷從業資格并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等。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由協會負責解釋,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