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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本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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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貨和衍生品法》解讀

              來源:鑫鼎盛期貨    時間:2022-05-05    瀏覽:9104次

              核心觀點

               

              l資本市場法治體系的“四梁八柱”基本完成

              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期貨法的出臺,有效填補了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空白,對期貨市場法治建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將開啟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的新篇章。

              以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期貨法等法律為核心,以刑法、企業破產法為支撐,以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為主干,以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行業協會自律規則為配套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中國資本市場法律體系已經形成,資本市場法治體系的“四梁八柱”基本完成。

              一、期貨法設立的過程

              在我國期貨市場建立初期,立法機關就高度重視期貨立法。20世紀90年代中期,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啟動了期貨法立法,但由于立法資源有限、立法條件不成熟等原因,期貨法最終未進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議程。此后,期貨法又先后被列入十屆、十一屆、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歷時近三十年,立法過程艱辛。    

              本輪立法始于2013年,至今已走過近9年時間。2013年9月份,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組織草案起草的期貨法正式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17年5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顯示,制定期貨法被列入預備及研究論證項目,由有關方面抓緊調研和起草工作;2018年4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公布,期貨法被列入預備審議項目;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期貨法草案征求國務院辦公廳意見;2021年3月份,制定期貨法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2021年4月26日,期貨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

              2021年10月份,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并將法律名稱修改為“期貨和衍生品法”;2022年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

              二、期貨法的主要內容和制度安排

              期貨法主要包括總則、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期貨結算與交割、期貨交易者、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服務機構、期貨業協會、監督管理、跨境交易與監管協作、法律責任附則共計13章155個總條款,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了內部法律詞匯定義。期貨法的制定,是以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方向,全面系統規定了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各項基礎制度,為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又深遠的意義。本次期貨法的制定,在總結歷史經驗和借鑒國際有益做法的基礎上,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重點規范期貨市場,兼顧衍生品市場。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法律性質、基本定位總體相同,二者深度融合、功能互補、緊密相連,共同服務于實體經濟。但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發展程度不一。期貨法從市場實際情況出發,統籌考慮兩個市場:一方面,系統規定了期貨交易及其結算與交割等期貨市場基本制度,確立交易者保護體系,規范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和期貨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的運行,明確期貨市場的監督管理等。另一方面,將衍生品交易納入法律調整范圍,充分吸收二十國集團在全球金融危機后達成的加強衍生品監管的共識,借鑒國際成熟市場經驗,確立了單一主協議、終止凈額結算、交易報告庫等衍生品交易基礎制度,并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使衍生品市場的發展“有法可依”。

                 (二)在總結提煉既有經驗的基礎上,為改革創新預留空間。期貨法平衡制度穩定和改革創新的關系:一方面,總結期貨市場三十多年的發展經驗,將實踐中運行良好、成熟可行的期貨交易、結算與交割、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運行監管等制度和做法在法律層面予以肯定,將保證金監控、賬戶實名制等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管制度確定下來,以穩定市場預期,適應現階段市場發展特征。另一方面,順應市場發展趨勢,破除期貨市場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在品種上市機制、期貨公司業務范圍、保證金多樣化等方面作出了創新性安排,發揮立法前瞻性和先導性作用,為市場改革創新提供支持。

                 (三)發揮期貨市場功能,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期貨法圍繞服務實體經濟的主線,就促進期貨市場功能發揮做了制度安排:明確規定國家支持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發揮市場價格發現、風險管理和資源配置的功能;鼓勵實體企業利用期貨市場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明確持倉限額豁免;專門規定采取措施推動農產品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發展,引導國內農產品生產經營;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品種上市機制,原則規定品種上市基本條件,優化品種上市程序,豐富期貨品種,完善產品結構;擴展期貨公司業務范圍,為增強期貨公司經營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更好服務實體企業,預留了法律空間。

                 (四)加強市場風險防控,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本次期貨法制定將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作為重中之重,進一步完善風險控制制度,夯實市場穩定運行的基礎。規定期貨交易實行持倉限額、當日無負債結算、強行平倉等風控制度,明確期貨結算機構中央對手方法律地位;健全期貨市場的風險識別、預防和處置制度體系,強化期貨交易場所一線監管職責,規定異常情況緊急措施和突發性事件處置措施,完善市場監測監控制度、構建立體多元的風險防控體系;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顯著提高違法違規行為的成本,有效維護市場秩序。

                 (五)構建交易者保護體系,加大普通交易者保護力度。為體現監管的人民性,期貨法突出對普通交易者的保護,構建了交易者保護的制度體系:建立交易者分類和適當性制度;系統規定交易者保護制度,明確交易者享有的各項權益;禁止期貨交易場所、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期貨經營機構的從業人員等特殊主體參與期貨交易,防范利益沖突;全面系統規定期貨經營機構禁止從事損害交易者利益的行為規范;完善期貨市場民事法律責任體系;引入當事人承諾制度;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六)對標國際最佳實踐,構建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新格局。擴大對外開放是提高我國期貨市場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的必由之路,此次期貨法制定填補了涉外期貨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明確了法律的域外適用效力;從“引進來”和“走出去”兩個方面規定境外期貨交易場所、境外期貨經營機構等向境內提供服務,以及境內外交易者跨境交易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構建境內外市場互聯互通的制度體系;適應對外開放的格局,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與境外監管機構建立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跨境監督管理的框架和原則做了安排。

              三、期貨法對市場主要參與各方的影響

              (一)期貨交易者

              期貨法明確了期貨交易者是指依照本法從事期貨交易,承擔交易結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將交易者分為專業交易者和普通交易者,劃分了投機者和套期保值者。國家鼓勵利用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國家采取措施推動農產品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發展,引導國內農產品生產經營。同時對交易者可能發生的糾紛和對交易者保護體系等方面進行了闡述,對已有的期貨交易、結算等制度做了保留,提高違法違規行為的成本等維護市場秩序的相關制度,有利于期貨市場交易的透明化、公平化。期貨法的制定將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到期貨和衍生品的交易中來。

              (二)期貨經營機構

              期貨法明確了期貨經營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法設立的期貨公司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從事期貨業務的其他機構,進一步闡述了期貨經營機構資質的條件、不同機構可從事的業務類型和經營機構人員、業務等相關限制性條款。期貨法的制定進一步拓寬期貨和衍生品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的深度和廣度,引導期貨公司形成新的經營理念, 增強期貨公司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吸引更多境外成熟機構投資者和外資機構來華投資展業,提升國內相關期貨品種的國際化進程,為期貨公司綜合利用境內、境外兩個市場服務國內國際雙循環新發展格局奠定了基礎,全球期貨和衍生品市場上也將會聽到更多的中國聲音。

              (三)期貨服務機構

              期貨法明確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機構、交割庫、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機構為期貨服務機構,對服務機構提供服務進行了進一步規范,并明確了交割庫等服務機構的禁止行為。期貨法的制定肯定了期貨服務機構的重要性,作為期貨市場重要的補充力量將會為國內期貨市場發展做出更多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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